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湘潭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25年6月4日
湘潭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4〕33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含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首次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以首次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准,2025年申报企业的注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此类推)。
2.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正常运营1年以上,吸纳2名以上(含2名)城乡劳动者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其中,申报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正常运营1年以上,吸纳1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3.符合湘潭市产业发展方向。
4.近两年在信用中国(湖南湘潭)无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5.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返乡入乡农民工。其中,申报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属于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留学归国人员。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30%。法定代表人近两年由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群体变更为符合以上条件的群体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情况,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3000元至15000元不等。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取近6个月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吸纳2人(含2人)就业的补贴3000元,吸纳2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其中,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或15000元不等。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取近3个月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吸纳1-5人(含5人)就业的,补贴12000元;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补贴15000元。对于我市认定的高校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大学生创业主体,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经专家评审认定,可放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条件,补贴10000元。
已经享受过市财政同一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三)所需资料
1.《湘潭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含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 股权分配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材料。返乡入乡农民工需提供湘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入乡创业佐证资料;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佐证资料。
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佐证资料,由市县人社部门在信息系统中核实。
4.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近6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其中,申报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近3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对于我市认定的高校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大学生创业主体,可不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但需提供正常经营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5.其他佐证资料。
二、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条件及标准(仅限大学生群体创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首次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以首次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准,2025年申报企业的注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此类推)。
2.正常运营1年以上,吸纳1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3.符合湘潭市产业发展方向。
4.近两年在信用中国(湖南湘潭)无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5.法定代表人属于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留学归国人员,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30%。法定代表人近两年由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群体变更为符合以上条件的群体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使用自有房产创业及各创业孵化基地内享受免费入驻的企业,不纳入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第一年每月80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补贴期限自营业执照成立日期的次月至补贴有效期内,连续计算两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度给予补贴。同一初创企业最多申请两次、累计不超过2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企业有多处经营场所的,只能就一处经营场所提出申请。已经享受过市财政同一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三)所需资料
1.《湘潭市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 股权分配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属于大学生群体的相关证明材料。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佐证资料。
4.近3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5.房产证明(如无房产证则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发票和转账记录(注明租赁起止时间段)等。
6.其他佐证资料。
三、申报流程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按工商注册(或登记机关)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考察审核。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在每季度末月进行审核,核定申报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及补贴金额,并做好实地考察工作。
(三)网上公示。考察审核完成后确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应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
(四)资金拨付。受补贴名单公布后,由人社部门汇总补贴对象信息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账户,并在“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内录入补贴信息。
四、补贴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补贴:
1.申报审核期间,初创企业实体处于停业状态,或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发放政策相关条件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推荐。市县人社部门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微信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
(二)严格审核把关。市县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确保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县人社部门要优化服务,提供便捷申报受理渠道。申报企业或个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违规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行为的申报企业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湘潭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六、相关说明
(一)“初创企业”类型包括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普通高校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按照湘教通〔2020〕66号文件精神,非全日制研究生享受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含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从各级财政配套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3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