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一、案情描述
2023年7月27日,张某某、颜某某、颜某某等农民工向拖欠工资项目所在地湘潭经开区管委会投诉,称在湘潭经开区碧桂园大学印象一期二标10#-12#货量区装修工程项目中被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390余万元。介于此案投诉节点正值湘潭市园区改革交接期,涉案人员及欠薪金额较大,为避免群体事件及其它不稳定因素发生,2023年8月21日,本案由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提级受理,2023年8月23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投诉予以正式立案。经查,该项目于2021年3月开工,2022年7月完工,建设单位为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尚欠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390余万元,办案人员经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投诉劳动者一一核实,该项目拖欠张某某、颜某某、颜某某等13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796380元,事实清楚。
二、处理情况
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依程序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先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潭人社监询字〔2023〕E16号)、《劳动保障监察质证通知书》(潭人社监质字〔2023〕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潭人社监令字〔2023〕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潭人社理告字〔202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潭人社理决字〔2023〕8号)等行政文书,督促该公司承担其应有的工资清偿主体责任。2023年11月8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湘潭市公安局。2023年11月17日,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200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2023年11月20日,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筹措资金180万元。2023年11月22日,通过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张某某、颜某某、颜某某等132名工资3796380元全部支付到位。
三、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资支付链条长,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资金来源不足。本案中,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业主,即建设单位,其对项目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法的意义上,主要是通过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来具体实现,其对于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以及支付工资并没有直接的义务。但由于建设领域特殊的生产组织方式,案涉项目农民工张某某、颜某某、颜某某等132人的工资能否切实落到口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建设单位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单位对保障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具备源头性的保障作用。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案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条是对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义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的义务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责任,第二款规定了建设单位在拖欠工程款情况下的工资先行垫付责任,第三款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工资拖欠预防、处置和报告义务。
回归到本案中,作为案涉项目建设单位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程款200万元,承担起其对于张某某、颜某某、颜某某等132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应责任。
至此,案涉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已明确了,那么作为案涉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该条旨在对清偿责任最基本的情形进行明确。在工资支付法律关系中,“谁用人谁付酬、谁欠薪谁清偿”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该条规定此种情形下的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担。本案中,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承建湘潭经开区碧桂园大学印象一期二标10#-12#货量区装修工程项目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招用了颜某某、曾某某、曾某某等班组长,并分别与各个班组长签订了劳务合同。颜某某、曾某某、曾某某等班组长又分别招用了颜某某、黄某、刘某等农民工在该项目施工。由此可知,本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十分明确,就是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依程序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先后下达了相关行政文书,督促其承担起应有的工资清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规定,案涉总承包单位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高达1亿元,名下有多套工抵房资产,欠3796380元农民工工资不支付,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2023年11月8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湘潭市公安局移送。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本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推进和城市经济的繁荣,有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可能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激化矛盾、扩大纠纷,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按劳付酬公平合理,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农民工起早贪黑、辛勤劳动,一年忙到头却拿不到应有的报酬,日复一日辛勤的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这不仅有失公允,更是对劳动者的伤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农民工的坚强后盾。帮助农民工依法讨回应得的报酬,让劳动者“劳”而有“获”,是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农民工工资增收的重要一环,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彰显我们这个法治社会的公正正义。
【法律链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