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trs.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9-30 10:26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案情介绍

2021年2月,A公司承建某项目10-12栋进行标精装修工程,结算总价22637233.88元。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间,开发商B公司先后支付工程价款(包括代扣材料费、抵扣房屋在内)合计1800余万元,其中14次转账工程款合计11758276.52元,并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但A公司未按要求设立农民工专用账户,并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A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尽快依法足额支付13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796380元。A公司回函表示:因B公司未及时支付全额工程款,目前无偿还能力。2023年9月21日起,A公司共收到各类工程款1004万余元;2023年11月9日,在市政府的要求下A公司建立农民工专用账户,并于11月6日从该账户中转出23万元至C公司的账户中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未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2023年12月1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违背其在承揽工程时将所收工程款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其公司也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市政府要求下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又将账户资金转移,说明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主观恶意较深,有依法严惩的必要。2024年1月15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提起公诉。鉴于刘某某已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存在其他从轻、减轻情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于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典型意义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应有之义。本案132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是其合法收入,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社会务工市场产生恶劣影响,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恪守法律和道德,诚信经营,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劳动者面临工资被恶意拖欠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寻求帮助,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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