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违法用人单位的社会监督,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规定,现将2025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2024年8月22日,彭杰、何美生、彭鹏等20名农民工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应在“湘潭市火车站北片区二级渠防洪排涝及碧泉湖景观改造PPP工程项目”中被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经查,确认彭杰、何美生、彭鹏等20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先行代为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024年10月9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质证通知书》(潭人社监质字〔2024〕A10号),要求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书面意见。2024年10月31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潭人社监令字〔2024〕A3号),责令于2024年11月10日前,足额支付(先行代为清偿)上述项目中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该公司亦未履行该指令内容。2024年12月10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潭人社理告字〔2024〕A1号)。2025年1月2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潭人社理决字〔2024〕A1号),责令该公司自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先行代为清偿彭杰、何美生、彭鹏等2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壹佰柒拾陆万肆仟陆佰贰拾捌元整(¥1764628元)。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