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潭、来潭就业,缓解我市企业人才难招、难留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毕业1年内在我市制造业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凭学历证明和相应技能等级证书享受本办法大专学历相应就业补贴)。
二、补贴条件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制造业同一企业连续就业时间满1年,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企业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制造业企业连续就业时间满2年(第2年与第1年不在同一企业就业的,其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0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企业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稳定就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时间满1年的,可按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生学历分别享受3000元/人、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的就业补贴;就业时间满2年的,第二年可继续享受上述同标准的稳定就业补贴。
四、申请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一)《湘潭市制造业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湘潭市制造业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2);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不同企业就业,需提交与每个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八)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九)实行劳务派遣制的,用工单位需提供工作证明。
五、申领补贴程序
就业补贴和稳定就业补贴的申报期为每年的12月份。
(一)申请与提交。申请人填写《湘潭市制造业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填报《湘潭市制造业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汇总表》,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述所规定的有效资料。
(二)审核与公示。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在湘潭日报或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补贴时间、补贴金额等。
(三)资金支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将就业补贴(稳定就业补贴)直接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中。
六、其它事项
(一)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就业补贴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中所指制造业仅指按国家行业分类(十九类)的制造业;所指企业是指生产所在地在我市的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所辖范围,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可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毕业1年内”是指申报就业补贴上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如2017年申报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此类推)。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湘潭市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2.《湘潭市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