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2016年11月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2017年9月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2017年12月26日,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争在3-5年内,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职称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对职称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向基层一线倾斜。
(二)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做好省下放的职称评审权限的承接工作,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对特别优秀人才职称进行特殊评审,改进职称评价方式,畅通职称申报渠道,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加强职称参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职称退出机制。
(三)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强化园区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评审机构核准备案和监督管理,发挥系列(专业)和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优化服务程序。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明确了参评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等各方职责。
四、涉及范围
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评审有关的高职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等,以及关心关注职改职称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五、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
(一)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师德、医德等品德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
(二)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取得高级技师、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中级职称评审(考试)。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考试)。
(三)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不得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四)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决定。
(五)向基层一线倾斜。适当放宽长期在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
(六)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确认发文和发证权限下放至县市区。
(七)对特别优秀人才职称进行特殊评审。
(八)改进职称评价方式。副高职称评审增加面试答辩。
(九)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不实行“一票否决”,只确定一定权重。
(十)充分发挥园区在职称评审中的积极性,简政放权,让园区直接服务本区域内的职称工作。
(十一)发挥系列(专业)和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十二)强化责任,重点突出参评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六、注意事项
职称政策是一个有机的完整的体系,相关政策条文不能断章取义。如有疑问,可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58524342。